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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上限提高一倍 我省征收细则近期将出台
日期:2007-06-15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今年年初暂停征收的车船税,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起重新征收,昨天省地税局已经将相关文件转呈省政府,江苏省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近期将出台。

  车船税税额上限提高了1倍

  据悉,我国车船税的征收税额已经有20年没有调整。为了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今年1月1日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保持原车船税税额下限不变,将上限提高1倍左右。如,载客汽车的上限由原来的320元提高到660元,载货汽车的上限由60元提高到120元。

  目前已有部分城市公布了新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如重庆小轿车车船税由200元涨至400元,广东小轿车车船税由240元增至420元。预计我市的车船税也将上涨。地税部门的人士介绍,按照原有的政策,我市内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车船税征收标准是:10座以下乘人汽车征收140元,“三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的10座以下乘人汽车征收180元。

  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为了方便纳税人,今后市民不用再去交管局车辆管理所缴纳车船税,而是统一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一步到位。

  同时,车船税的免税范围也有所调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免税,只要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都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而自行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新增为免税车船。

  逾期不缴,加收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从下个月开始,纳税人在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时,还应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车辆前次投保的保险单,以便保险机构查验被保险车辆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

  如果车主前几年都没有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代收代缴之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从前次“交强险”保单到期日的次日起至购买本年度保险的当日止,分年度按日加收应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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