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待遇7月上调 一级伤残津贴每月增145元
日期:2007-07-03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一级伤残的工伤人员,本月起每月伤残津贴增加145元。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调整2007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从7月1日起调整工伤人员的定期待遇。
根据我市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死亡的,除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外,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还根据自身情况按月享受不同的定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根据新调整方案,此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3类人员,包括2007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2007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调整方案还明确,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对于未参保的工伤人员,原来由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列支工伤定期待遇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原渠道列付。另外,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可依据该《通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