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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联合发通知 明令办公楼必须“低调”
日期:2007-06-22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昨日南京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出通知,明确除因新设机构、增加编制、危房改造等确有必要新建办公楼外,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不得新建、迁建、扩建或购置办公楼。

  据介绍,尽管南京在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也采取了措施,但少数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超标准建设等现象,根据南京市委、市政府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通知》,今后这些现象将被严令禁止。通知中指出,今后也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对现有这类设施今后也不安排资金进行维修改造。在批建的办公楼内兴建宾馆、招待所及其他娱乐设施,更是被禁止。

  记者了解到,所有新建、扩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项目使用单位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要说明建设理由、拟建规模、测算依据、单位造价、装修水平等情况,项目在履行初步设计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办公楼工程造价要严控,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和市政配套建设费),市(厅)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办公楼建设标准也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厅(局)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16—19平方米,超过400人的取下限。县(处)级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12—15平方米,超过200人的取下限。科级及科级以下单位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10—12平方米,超过100人的取下限。

  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办公楼要“低调”,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南京党政机关办公楼设计和装修要体现庄重、朴素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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