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美容费不予报销 骗保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日期:2007-06-28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整形美容费用不予报销
根据规定,“居民医保”参保人下列12类费用不能报销: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参保人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费用;未经定点医院转诊,参保人自行前往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未经批准、备案的转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目录外的费用;参保人本人违法违规所致伤害造成的费用;自杀、自残造成的费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费用;生育费用;整形、美容手术形成的费用;有第三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造成的费用;其他不符合支付规定的费用。
骗保将受到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居民医保”参保人出现5种行为,其医疗保险待遇将被中止,骗取医保待遇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该5种行为是:将《南京市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