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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解读交通执法新规程序交通运输违章公告
日期:2007-06-27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新闻提示:近日,市交通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以进一步严格执法队伍、规范执法程序、统一处罚尺度。
  
  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刘少青说:推出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就是要积极转变管理职能,努力提升服务水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的意识,请人民监督,让人民满意,为我市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发展环境。

  由于这些规范执法新举措与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便于理解,本报邀请市交通局法规处负责人对交通执法规范程序进行了具体解读。

  34项轻微违法行为不处罚

  此次“实施意见”中,取消的“34项处罚令”成群众关注点。

  解读:在以往执法过程中,只要违反相关“条条框框”,既要认识错误,还要接受经济处罚。此次明确规定,在交通执法过程中,把行政处罚与管理效果统一起来,尽可能减少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效应,对于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例如,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的、本市车辆未携带养路费缴讫证行驶,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缴费证明的、对公路造成轻微污染或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只教育不予处罚等等。不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涉及公路、航道、运输、海事和交通建设管理等,一共34项。

  8种减轻处罚有尺度

  今年出台的交通行业十项便民措施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一律按下限处罚。

  解读:对“一律”的理解,是指为无法定的减轻情形的(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和无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罚款按下限处罚,如果对屡次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的,可不按下限处罚。

  这次文件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共5大类8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按一把尺子执行。解决处罚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对一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同时,也纠正那种轻违章重处罚、重违章轻处罚,不违章也处罚的乱用裁量权的行为。把查处重点放在对社会危害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关注的无证经营、客运市场秩序混乱等问题,做到整治力度不降低,保持行政处罚的威慑力。

  不允许多头上路查车

  为防止交通执法时不分地点随意检查,文件要求不允许在同一路段上,有多家单位同时进行执法。

  解读:确保运输市场人便于行 货畅其流。此次文件规定,强化源头检查,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执法人员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单侧停车不得超过三辆。当事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采取尾随追缉、迎车拦截、强行扒登等危险方式强行检查。不得因检查引起交通不畅或影响交通安全。

  文件还明确要求:一是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严禁执法人员使用有损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言语、行为。二是尊重当事人权利,必须给当事人有充分陈述申辩的机会,严禁使用引诱、欺骗甚至胁迫等手段收集证据或使当事人作出与自己真实意思不符的言词。不得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没有规定或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手续。

  不能随意扣车

  文件强调采取暂扣车辆、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解读:暂扣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中止车辆运行必须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被暂扣或中止运行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有效营运证明后,应立即予以放行。对车辆实施证据保存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进一步优化行政处罚方式,慎用暂扣、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措施。鉴于采取这些措施会给当事人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对于能不扣车或能不对车辆进行证据保存的,尽量不扣车、不保存车辆。要求执法人员在对违法当事人采取行政措施时,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

  严格按章执法

  文件强调,严禁趋利执法、以罚代管。

  解读: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执法单位或部门下达罚款任务,不得将执法人员的个人收入与罚款数额挂钩,对应当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应当停班整顿、取消线路经营权的,不得以罚代管、以罚代纠。

  执法过程中,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交通法规规定的程序,认真制作各类交通执法文书。针对外地违章车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不得主观推测臆断,而应与当地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在当事人接受处罚(理)决定时,经办人非当事人本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必须提交委托书;要进一步完善执法工作台账,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审核制度,负责对罚款额5000元(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减轻处罚额度在5000元(含)以上的处罚决定,以及变更处罚决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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