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增多 房屋租赁税由出租人承担
日期:2007-06-15 来源:江苏商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自房产局实施房屋租赁不备案将被罚的消息传出后,最近,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接到很多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咨询电话,大多数问题集中在怎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纳税手续方面。
据了解,南京市地税局已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管理局可以同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纳税、开具票据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向出租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簿》,商业用房出租的(包括大市场、写字楼),同时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办理登记备案和纳税手续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要房屋租赁合同;要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另外,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如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全,可凭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先行办理纳税手续,开具票据。
此外,房屋租赁需缴纳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税收,均由出租人承担。非居住性质的,面积小于1000米的,费用是200元/件;面积大于1000米的,费用是300元/件。房屋租赁税的征收方面,内资单位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7.65%,外资单位税收综合征收率为17.15%,个人(含外籍人士、华侨),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