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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垃圾未清理村民状告居委会 法院:停止倾倒
日期:2007-06-17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堆放10多年的垃圾未清理,不但影响环境,还影响周围村民的生产、生活。一村民为此将所在地居委会告上法院,要求清理垃圾。日前,溧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村民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世纪90年代初,溧水县和凤镇孔镇集镇,在辖区西边不远处的公路边,利用一块低洼地,建成垃圾堆放场。垃圾场建成后,孔镇集镇居委会就安排人员挨家挨户收垃圾,在此倾倒,目前垃圾成山。

  2004年5月,孔镇村民宋应远,在孔镇集镇承包一处鱼塘,养鱼养鸭。该鱼塘位于垃圾场上游,距垃圾场30米左右,中间隔着一条公路。

  去年,宋应远养的鸭子大批死亡。他认为是有人经常在垃圾场倾倒病死动物,污染了周围的空气、水源导致的。因此,宋应远多次找到孔镇居委会,要求采取措施,停止倾倒垃圾,但一直没有结果。

  不久前,宋应远以垃圾山影响美观,污染环境为由,将该居委会告上溧水县法院,要求清理已堆放10多年的垃圾。

  案件审理中,孔镇居委会辩称,当时建这个垃圾堆放场,是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得到认可的。原告的鱼塘承包不久,又在垃圾场上游,中间还隔着一条公路,垃圾场不会对他的养殖产生多大影响。原告要求清理所有垃圾,居委会暂时没这个能力,但可以用一些泥土进行覆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孔镇居委会在公路边堆放垃圾,不仅影响了周围环境的卫生、美观,也给周围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影响。原告宋应远承包的鱼塘虽处垃圾场上游,但距离不远,垃圾场对其生产、生活的影响仍然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倾倒垃圾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应该支持。

  但法院同时认为,垃圾场形成多年,垃圾量大,而和凤镇的垃圾中转站尚未投入使用,被告居委会暂时确实没有彻底清理的能力。中转站投入使用前,居委会可通过泥土覆盖的办法,减少垃圾场对周围环境的损害。同时,居委会收集的垃圾应送到镇上的垃圾场,待中转站投入使用后,再彻底清理垃圾场垃圾。

  据此,法院判令孔镇居委会立即停止在垃圾场倾倒垃圾,待和凤镇垃圾中转站投入使用后,再彻底清理垃圾场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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