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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贷款已上“黑名单” 法院判银行向市民道歉
日期:2007-06-20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从来没有贷过款,可在人民银行信用数据库系统中,却有自己的不良信贷记录。无辜市民将发布不良还贷记录的银行告上了法庭,状告银行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索赔精神损失100元。近日,浦口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不良信贷记录

  2006年6月,张丽第一次去办买房贷款,就被银行通知,在人民银行信用数据库中,发现她的不良信贷记录。这样一来,张丽在任何一家银行都不能办理贷款了。张丽却万分诧异,自己从来没办过贷款,怎么就上了“黑名单”呢?张丽在银行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张丽2002年2月9日在某银行高新支行办理了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32000元,多次逾期还贷。

  查询结果上欠款人的资料和张丽丝毫不差,张丽多次向某银行高新支行解释,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贷记录。可银行坚持认为张丽拖欠了2.1万多元的贷款没有还,不同意消除。最后,张丽在浦口法院起诉某银行高新支行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影响了自己贷款。

  双方法庭交锋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丽向法院申请做了笔记鉴定。经鉴定,2002年2月9日,以张丽名义办理的贷款合同中,所有的签名都不是张丽自己所写。本案在开庭时,银行方面认为,虽然张丽本人没有办理过任何贷款,但“黑名单”的产生是由于别人以她的名义恶意贷款造成的,这与银行无关。

  银行代理人声称,他们经手放贷时,一定会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银行办理这笔贷款完全符合程序,已经尽到了所有的审核义务。

  张丽的代理人当场就发问:“我想请问银行,你们是不是在验证过本人的身份证明后,可由旁人来签名和按手印?”银行代理人很强硬地表示:“拒绝回答,我们从来也没有办理这种业务!”

  判决银行道歉

  经过审理浦口法院认为,银行出具的2002年2月9日贷款手续中,所有“张丽”的签名均非张丽所签,并且无法证明办理贷款时尽到了详尽的审查义务,所以银行没有办法证明与张丽本人之间存在贷款。

  法院判决某银行高新支行,更正张丽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不良信贷记录,恢复其名誉并赔礼道歉。(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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