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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干私活赚差价后“蒸发” 害惨车主上牌无门
日期:2007-08-23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承诺44500元的“裸车价”,发票上开具的价格却为“43632元”,部门经理宫某从其他公司低价拿了车干私活赚取差价后,又玩起了“人间蒸发”。交给宫某49150元并被承诺会“一条龙服务”的购车者,现在又因为宫某的消失而上牌无门。对此,宫某原在的公司——南京重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重汽公司)表示,由于宫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私下接单,他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宫某的责任。

  讲述:购车一月上不了路

  市民张先生7月份在南京重汽公司购买了一辆北斗星小型轿车,“当时接待我的是该公司城北销售公司的一个姓宫的经理”,几番交谈后,“对于车辆比较满意”,于是进入了最后的谈价环节,“他告诉我裸车是44500元,为了给我提供方便,一次性给他49150元帮我什么都办好。”

  在张先生的口中,当初宫经理承诺他的“一条龙服务”包括买车、买保险、上牌等一系列程序,自己为了“省心”,就在请其吃饭的时候将40150元交到了他的手中,“正好当时自己还有台二手车要卖,于是找宫某联系客户将其转手,9000元的所得就直接给宫某当做新车的价款抵扣,也就是49150元”,随后宫某打了张收条给他。

  随后发生的一切,却出乎了张先生的预料,“都一个多月了,上牌的事情还没落实”,而当他打电话给宫某时,对方却始终不接电话;打给重汽公司,得到了这样的回复——“该人已经辞职”。

  购新车的欣喜尚未消退,看着新车放在家中却开不出去,张先生很是郁闷,“都一个多月了,牌还没上起来,上路就被罚款,你看,我都有张罚单了”。

  调查:别处提车“赚差价”

  随着张先生几天的走访和记者的调查发现,就在经理“人间蒸发”的情况下,张先生购车时的遭遇也是猫腻重重。在其提供的购车发票上记者看到,这辆北斗星轿车的价格为“43632元”,这与“当初承诺的44500元的裸车价”之间存在了近1000元的差价,可发票上盖的却不是重汽公司的章。

  “7月19日提车那天,宫经理告诉我说他们公司没有现货,如果我想要,就帮我到别的地方提货”,一心想尽早提车的张先生于是跟随着他来到了大明路另一处的4S店内,并提到了这辆北斗星轿车,“现在想想,他肯定是想干私活赚差价,于是就从别的公司低价拿车卖给我”。

  而后,记者按照张先生所留的宫某的手机号码反复拨打,但该号码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公司:属于私下交易

  为何宫某不辞而别?张先生所购车辆何时才能上牌?带着这些疑问,记者来到了重汽公司总部。“购车者开具的发票不是本公司的,又没有将车款交到公司,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认定,这是张先生和宫某两个人的私下交易”,对于出现这样的情况,该公司的王吕培总经理表示“很吃惊”,并且称“要不是张先生过来,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有这桩交易”。王吕培告诉记者,宫某是在去年12月来到该公司的,原任公司的部门经理,“据我们了解,当初在购车时,张先生是在吃饭的时候在饭桌上将车款交给宫某的”,如果是从正常渠道走的话,“最少要多交纳4000-5000元”。

  “在我公司里的事情我负责,不在我公司里的我不负责”,王吕培表示,现在张先生的窘境他们非常理解,并且公司方也是“受害者”,“他直到现在还欠公司和经销商15000元左右的车款”。最后,该公司在给本报传来的说明中写道,“宫某的行为属于私下接单,这种行为已经对公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破坏了公司的形象,我公司现已将其正式解除职务;对其造成的一切损失,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律师点评

  对于这起纠纷,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的杨继军律师表示,作为一个单位员工又是部门经理,公司在考核录取和聘用时应严格把关,而且对他的销售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的规章制度,该管理义务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不能强加于消费者。宫某作为该单位的部门经理,又是在工作场所做出的销售行为,消费者有理由相信这是他的职务(公司)行为,对此,公司应该承担管理不善所带来的后果。对于公司提出销售时他俩是私下交易的说法,公司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该公司应当承担宫某的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其后再向宫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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