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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遭侵犯维权当趁早 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日期:2008-02-24 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近来爆炒的香港“艳照门”事件,警方网上取证后,将网上散布艳照的幕后人相继抓获,而这些网络发帖也成为嫌疑人犯罪的证据。记者昨天从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了解到,随着网络的兴起,他们接到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公证,并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这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可以使人们在虚拟世界有效保存被侵权证据,从而在法庭上占据主动。记者搜集了一些案例,并请钟山公证处公证员进行解析。

  网上被人发帖骂

  帖子删了也不怕

  去年年底,家住南京市秦淮区的市民陈先生上网发现,在该小区所在的论坛上,有多个“马甲”指名道姓对他进行造谣及谩骂,因小区里有不少是熟人,“马甲”的行为在小区内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陈先生想到前一阶段曾跟一邻居发生过纠纷,便怀疑是邻居在网上损毁他的名誉。于是想找对方交涉,但又一想,如果对方立即删除网页,自己找不到根据,这造成的影响又如何挽回呢?为了保全侵权证据,避免该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证据灭失,陈先生想到了到钟山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无独有偶,南京一家空调公司的负责人方先生,在一知名的论坛上看到一篇标题为“怀孕,面对这种没人性的单位我很无助”的帖子,针对其公司及个人用了“没人性”“丧尽天良”等涉嫌诋毁名誉的词句。随后,该负责人又在其他网站发现两篇诋毁公司的帖子,发帖者属同一人。方先生认为发帖者完全是诽谤,三条帖子严重损害了其个人和公司的名誉。经过分析,他认为发帖者是该公司曾经的一位女员工。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方先生决定起诉对方,但转眼一想,我一告,她把帖子给删除了,那我岂不是没有证据了?因此,求助公证处,做了一份“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并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在上述两案例中,公证员先是查看了对方所说的网站,当即记录下该网站帖子的相关信息,并将帖子内容复制打印,为他办理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而手持这份公证书,被侵权的人称“心中踏实了”,不用担心对方销毁证据。

  公证员解析:以上案例比较常见,虽未能明确究竟是谁涉嫌侵犯其名誉权,仅就该网页内容予以保全,被复制打印后盖上了公证的印章,即使帖子被删除,也永久锁定成了侵权证据。如果受害人通过IP地址追查到了具体的发帖人(个人、单位),或者由公安机关追查,再根据已保存的证据,状告对方名誉侵权即可成立:“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证明侵权人实施了侵权的具体行为;已有多名阅读者和部分跟帖者,证明在公众场合散布并造成影响。

  网络侵犯著作权

  保全证据最有效

  年前,南京一学者宋先生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据宋先生介绍,他曾于2004年独立完成一篇论文并已发表。2006年,他发现黄某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篇论文,与他已发表的论文相比,除标题略有不同外,内容无甚差别。为此,宋先生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权,为避免网络证据的灭失,特申请办理保全公证。

  据介绍,近年来,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例逐渐增多,有两类比较明显。第一类是侵权人直接将作者的原文不作修改,或仅稍作修改,即以自己名义发表在相关网站上;第二类是侵权人使用别人的作品进行盈利(如利用权利人作品内容制订相关标准,并通过网络提供有偿标准服务)。两类行为均未给相关的作者支付报酬,因此,构成著作权权益的侵权。

  公证员解析: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由于网络的发展,使得这种著作侵权变得更加容易,也更易发生纠纷。办理网络侵权证据保全,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能及时让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网络侵犯专利权

  网上产品别乱卖

  2007年年末,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据申请人李先生介绍,他于2005年申请数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准登记,自此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2006年,他公司的一名销售经理王某辞职,随后,李先生在互联网上发现另一家公司网页上宣传、销售与他主营相同的产品,并且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了李先生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经过一番调查,李先生发现是原销售经理王某回到原籍并设立了这家公司,又使用他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李先生认为王某和他的公司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权,为维护合法权益,避免网页上相关证据灭失,办理了公证。

  公证员解析:在网络保全公证中,涉嫌侵犯专利权是最常见的案例,主要有以下三类。其一,侵权人生产并在网络上宣传、销售的产品,被权利人发现未经他许可而构成侵权;其二,侵权人并非产品的制造人,但在网络上宣传、销售产品。权利人认为对方未获得权利人销售专利产品的许可从而构成侵权;其三,侵权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未使用权利人的专利技术,却在他公司网页上粘贴了权利人的专利产品作为自己的宣传画面,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权利人的专利产品进行销售而构成侵权。

  现阶段,对侵犯专利权行为举证困难,专利侵权公开化现象严重。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非常重要,要对侵权行为进行指控,就必须掌握侵权者的侵权事实。但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很多证据都需要原告方提供,这就增加了被侵权方调查取证的难度。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在这方面的能力是极为有限,自己取得的对方侵权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因此,公证的介入,对于侵权证据的取证有很重大的意义。

  网络侵权,除了针对个人的名誉诋毁、侵犯著作权等,还存在诋毁同类公司及产品,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诸多侵权者认为网络是虚幻的,即使发些过分的帖子,因可随时删除、修改,因此往往口无遮拦,毫无顾忌。但事实并非如此,“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遏制网络随意侵权的泛滥。

  据介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是随同网络发展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公证类型,就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对与申请人有关的网上证据,进行提取和验证,将可能灭失或可能难以再取得的电子文件得到确认、保存。侵权当事人一旦发现此类网络证据,虽然也可通过打印、摄像等办法,自行采集电子文件作为证据保存起来,但在诉讼中,自行采集的证据往往效力不够,难以被法院认定或者采信。而由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证据,与法院依靠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具有同等效力,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因此,当从网络发现侵权证据后,建议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尽早请公证机关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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