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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工作6天合同中未明确 公司被判支付加班费
日期:2008-02-24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近日,浦口区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一公司因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度,被判决支付员工加班费。
  
  据介绍,2005年4月至2007年5月,家住白下区的秦向荣(化名)受雇于浦口区一家公司,任该公司子公司的采购部副经理。去年5月初,双方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一年。再次续签合同后,公司推行每周6天工作制。秦向荣说,此举不仅剥夺了他的休息权利,还不支付他的加班工资。多次向公司提出实行5天工作制不成后,去年5月28日,他口头向公司申请辞职。次日,公司下文免去他的采购部副经理职务。同年6月起,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离开公司后,秦向荣向浦口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由于对仲裁结果不服,他又将公司诉至浦口区法院。
  
  庭审时,公司辩称,秦向荣是自动辞职,他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另外,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周工作日为6天,周六的加班工资已列入月工资中支付,其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道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虽在其《员工手册》中规定每周6天工作制,周六加班费用已列入月工资中支付,但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仍应支付原告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自动申请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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