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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上路查处不允许 34项交通轻微违法免处罚
日期:2007-06-28 来源:金陵晚报 作者: 点击: 评论:0
  

  近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南京市交通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两个文件出台,市交通局法规处负责人对交通执法规范程序进行了具体解读。

  34项轻微违法免处罚

  此次“实施意见”中,取消的“34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事项不予处罚”成了群众关注点。

  解读:“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初次违法且行为轻微,当事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只教育不处罚。

  如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等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涉及公路、航道、运输、海事和交通建设管理等,一共34项。

  8种减轻处罚有尺度

  今年市交通局出台的关于交通行业十项便民措施中,对有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一律按下限处罚。

  解读:这次文件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尺度表”,对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场站经营的共5大类8种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理,都按一把尺子执行。

  解决了处罚中出现的“讨价还价”,对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

  多头上路查处不允许

  为防止交通执法时不分地点随意检查,文件要求执法单位不允许在同一路段上,市运政,区运管所、稽查队、交管所等多支执法单位同时进行执法。

  解读:此次文件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在公路上乱设卡,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双向示意车辆停车检查等。

  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不得用尾随追缉等危险方式强行拦车。

  执法检查应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

  扣车保存车辆甭随意

  暂扣车辆、中止车辆运行、证据保存车辆,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解读:暂扣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中止车辆运行必须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车辆实施证据保存的,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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